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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多措并举应对寒潮 确保蔬菜稳产保供******

  光明网讯(记者宋雅娟)据中国气象局预计,近日强冷空气自西向东影响我国大部地区,此次过程具有降温剧烈、雨雪范围广、降水相态复杂的特点,可能给蔬菜生产带来不利影响。为进一步落实落细灾害防范和应对措施,1月11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寒潮防范应对确保蔬菜稳产保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蔬菜防灾减损稳产保供工作。

  《通知》强调,春节将至,蔬菜进入消费旺季,保障蔬菜供应充足、价格平稳运行,满足人民群众节日需求,是当前的首要任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蔬菜有效供给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蔬菜保供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把做好寒潮防范应对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主动科学应对,强化指导服务,千方百计化解灾害不利影响,降低在田蔬菜生产损失,确保春节蔬菜市场供应稳定。

  《通知》要求,一是主动科学应对。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部门沟通会商,完善防范应对预案和针对性措施。通过广播、电视、短信、微信等渠道,及时将预警信息和应对措施通知到生产主体,增强主动避灾、科学防灾意识,提前做好农资和防寒增温物资储备。

  二是强化防寒措施。北方地区重点做好日光温室维修加固、保温增温、积雪清扫等,防止设施受损和冻害发生。长江流域和华南地区及时检修大棚骨架,移除遮阳网和防虫网,做好棚内增温补光,提高保温性能。南方露地蔬菜提前中耕培土护根防寒,积极采用无纺布、农膜等浮动覆盖方式防寒。

  三是强化田间管理。及时清沟排渍,科学调控肥水,强化病虫防控,促进植株恢复生长。根据市场和天气情况,及时采收成熟蔬菜。灾损严重的地块,因地制宜抢种速生叶菜,减少因灾损失,增加蔬菜供应量。

  四是保障顺畅流通。加强蔬菜生产、流通、消费全链条信息监测,适时发布有关信息,引导蔬菜生产经营主体合理安排上市档期。指导大中城市健全应急保供机制,完善应急保供生产、运销主体名录,提前做好供需对接、运力储备。强化部门协调配合,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提升流通效率。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

  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

  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

  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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